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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拒收让“天价乌木案”成为笑柄
三部门拒收让“天价乌木案”成为笑柄

三部门拒收让“天价乌木案”成为笑柄

作者:yhttedit   2020-04-17 13:50:53  点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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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吉伟德

  2015年12月24日,2根近万年的乌木在安居琼江河畔被发现,为了避免国家资源受到损失,村民第一时间将该情况上报给当地政府部门。但是近半个月时间过去了,市文物局、安居区安居镇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3个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说不归自己管。如今,这2根乌木依旧在原地原封未动, 也未受到任何保护。(1月8日《央广网》)

  对于乌木常识的普及,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可以说是功不可没。在归属权的争议上,从一审到二审,官司打了个没完没了,也让当事人感到心力憔悴。乌木究竟归属何人,在业界也引起了巨大的讨论,不过最终的共识便是,乌木作为国家资源应归国家所有,个体发现并提供线索之后,应当获得奖励。

  天价乌木案中,吴高亮发现了乌木的价值,经过科学的鉴定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并雇来挖掘机挖掘,可谓花费巨大。也正是这种自觉自为的行为,变相完成了安居区文物局,镇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三个机构的任务。首先解决了镇政府请专家鉴定的责任,然后又解决了国土部门对矿产保护式开挖的责任,至于是否属于文物其实已然不重要。只是在价值没有被发现之时,即便是天价的乌木线索,也会在习惯性的推诿扯皮中,变得莫衷一是。估计此时热心的发现者心都凉透了,与“天价乌木案”中的激烈与喧嚣相比,何以自己会有如此境遇?

  对此很多网友给发现者支了招,那便是在通过报纸或者网络发布消息,说自己发现了天价乌木然后准备开挖,不用自己动手就有政府机构纷纷前来讨要 ——“不信你挖出来试试”?这虽然是一句调侃,却并非不是事实。其实阻碍在公权部门面前的,只是那埋在地下的乌木,还没有在其眼前“放射出光芒”,并撩拨起那颗逐利的心。到彼时,从《文物保护法》到《矿产资源法》,再到《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9条,一个“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结论,就足以让你的努力付诸东流,并且落得个“不当得利”的结局。

  当然更令人不解的是,即便并非价值不菲的乌木,按照“首问责任”的制度安排,从第一个接到情况反映的人,要么将其引导到可以解决的机构,要么直接对反映情况进行转办,并将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回馈,何以会推三阻四而让当事人奔波不已?如果说,这种状况发生在“为民服务上”,比如证照的办理或者民生问题的解决等,囿于作风之弊而无所作为,让人还有些见怪不惊;然而,乌木涉及到真正的“真金白银”,属于典型的“为人民币服务”,却依然无以让懈怠而失范的责任变得坚挺起来,足见不作为现象何其严重。如同一块硬币的两面,表现形式迥然各异然实质却完全相同。

  两相对照,不免让人对当初的“天价乌木案”哑然失笑,现实的讽刺性恰在于,权力者的想法让权利者永远难以猜透,其高兴时可以把天价乌木视若无物,让你根本找不到“有因之主”;若其不高兴之时,则会与你拼力相争,那怕付出极高的公信成本,也不会作出丝毫让步,并让权利者付出极高的代价。其实,相比于乌木的价值本身来说,这种阴晴不定,难以预测的执行力才是权利最大的恐惧与忧虑。因为此意味着,因为权力层面的变化多端,会让权利者难以获得安全的保障,更难以获得安全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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