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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昨日引发颇多关注的一则新闻。尽管众多法律界人士对此纷纷表示欢迎,却也有不少人受“呈堂证供”的误导,表达了对“因言获罪”的担忧。
此信息事关民事诉讼法修订。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讼争,无关罪刑,更不涉及“供述”。民事诉讼法拟将包括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证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更大意义上是为已经存在的“电子证据”正名。
电子证据本就可以呈堂。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呈堂,是要用证据来证明对已方有利的事实。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七类法定证据中,没有独立出一类“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不便。比如,QQ聊天记录应归属到“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学界就一直争议不断。
电子证据除了易复制的特征之外,也容易遭到篡改和伪造。而分辨电子证据的真伪,很多时候超出了法官的知识范围。这给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也提出了更复杂的要求。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性出发,对其封存、公证、审查等等,都可能需要一套有别于传统证据形式的规则。电子证据通常有三个要素,一是其主体内容。比如QQ聊天记录里的文字;二是附属信息,比如QQ聊天记录的属性信息等,它表明该数字记录是由哪个计算机系统、在什么时间生成,又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IP地址存储于何种介质等;三是系统环境,如QQ聊天运行所处的硬件名称和软件版本等等。对此三要素的审查,在很多时候,将借助于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师来完成。从电子证据即将得到民事诉讼法的正名来观察,电子证据鉴定师将是未来的一个朝阳行业。
原文详情:《电子证据既要正名也要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