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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流传的一份“证监会汇报”历数协议控制数条“罪状”及对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的种种忧虑,要求加强监管。针对协议控制的政策不确定性,正在引发境外上市链条集体担忧。
此前,商务部9月1日起将外国投资者以协议控制并购境内企业纳入安全审查范围。
一 份据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关于土豆网等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的情况汇报”已经在业内流传多日。据《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文本,这份文件以证监会的口吻,称 国内“明星级”互联网企业几乎均选择境外上市,对我国互联网国家安全已形成“严重威胁”,其采取的协议控制方式规避了国内监管,且有被滥用的趋势;建议对 协议控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逐步引导高科技互联网企业选择境内上市或回归境内市场。
这份影印的文件并没有证监会的文件头和落款,也没有注明汇报对象,因此其真实性与权威性存疑。但是包括证券律师、外资创投机构高层和分析师在内的众多业内人士还是将其与商务部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新规联系起来,认为政府将收紧对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
但曾任曾任雅虎中国总经理的谢文昨日在其微博中称:“这事岐山副总理已经有批示,要尊重历史,承认VIE的合法性,并有所管理。商务部已经根据这一精神发了文,应该不会否定VIE了。”
协议控制博弈监管
协 议控制又称“可变利益实体”架构(VIE),其实质是,境外壳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实际控制境内持有某项受限制行业牌照的公司,进而将其收入和利润转 移到境外壳公司。2000年4月,新浪网首个吃螃蟹,利用协议控制的方式绕过了我国对外资持有ICP牌照的限制,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
在 这个案例中,上市的新浪公司实际上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一家壳公司,它在境内拥有外商独资的一家技术公司。同时,另一家在境内注册的网站公司拥有新浪网开展 业务所需的ICP牌照。该技术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向持牌公司独家提供技术服务的权利,而牌照公司则将其全部收入和利润转移给技术公司。
迄今为止,几乎全部40家境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都存在协议控制的现象。
2006年商务部下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俗称的“10号文”,要求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关联企业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多位创投界人士表示,“10号文”后,商务部事实上没有审批一单红筹返程并购。
为了规避“10号文”,中介机构把目光投向了新浪模式,即协议控制。导致的结果是,协议控制已经成为2006年之后境外上市搭建红筹架构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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