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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缴纳者中,究竟有多少可以享受到这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实惠?
当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消息和试点城市的名单公布时,我有点疑惑:公积金究竟为何而设?
大多数人参加工作时便会被告知,每月的薪水里面是要缴纳公积金的,个人一半、单位一半。老实说,在那薪水尚微不足道的时刻,这并不符合很多人当时的心意,他们更愿意这笔钱拿在手上,以弥补每个月捉肘见襟的现金收入。但是,个人既无说话的权力,更无反对的机会,所以,那也就只能交了。只是,在他们要买房或拿出租房合同之前,这笔钱那是不能动了的。在这里,公积金对于个人的作用那是再清楚不过了:买房时支取,并在贷款时享受到利率优惠。
今天,公积金却要用于保障房的建设:“项目贷款到期后本息必须全额收回,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贷款的资金来源自然是普罗大众们每月所交的公积金,但是,由这笔贷款产生的利息,是普罗大众能享受到的息么?没有说明。按常规设想,自然也是享受不到的。也许会有人说,银行存款不是同样如此么?本质区别是,银行存款是基于自愿的意愿来存的,公积金却不是。
如此说来,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自然是改变了公积金成立的初衷与用途的。这个时候会有支持者说,这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啊,保障房的建设不就是为了解决普通居民们的住房梦想吗?
然而,还有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公积金的缴纳者中,究竟有多少可以享受到这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实惠?非本地户口的居民自然是不行的,大多数人至今尚不拥有申请保障房的资格;在一些城市,不到35岁的单身者自然也是不行的,他们不在保障之列;更多的人群,是那些已经买了商品房的人们,在如今的市场下,他们甚至连动用公积金贷款都不被允许了,保障房更是一个与他们无关的概念。
或者还有人会说,为社会保障事业做点贡献,那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这自然是对的,公民该为他(她)的国家尽些义务,但是,他们不是缴税了么?税收不正是他们交与国家与政府去支配的,为公共事业与公共利益做贡献的费用么?而公积金说到底,似乎还是居民交给政府机构代为管理的私人财产?怎么就这样被告知用于他处了呢?
可能还有更加不平衡的公积金缴纳者。在房价节节高升的大背景下,一部分城市以认房又认贷的方式,已经将那些已经有了房子、不管有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居民们拒之门外。于是,今天他们面临了这样的尴尬:我缴了公积金,却连一次贷款也没享受过,而这笔钱却要被用于保障房建设,这事儿跟我没有半点儿关系!
公积金究竟为何而设?
(作者系《杭州日报》专刊中心首席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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