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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晓得分众再次回应浑水质疑:未涉及不正当交易
总算晓得分众再次回应浑水质疑:未涉及不正当交易

总算晓得分众再次回应浑水质疑:未涉及不正当交易

作者:yhttedit   2023-04-13 05:51:18  点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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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讯(萧谔)北京时间1月10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分众传媒当日就2012年1月6日浑水研究报告报告中提出的指控,提供了进一步的信息。为驳斥浑水报告中的错误陈述、无根据的影射和猜测,分众传媒披露以下详细信息。

其首次公开招股前,分众传媒的资源和资金有限,因此只在重点城市直接经营其显示屏网络,同时在较小的、发展中的城市向已在这些城市运营户外数字显示屏网络的地区经销商提供分众传媒品牌授权。在上市之后,随着资金和资源的扩大,分众传媒逐步收购了一些区域经销商。分众传媒通常按照多年盈利结构,支付收购区域分销商的费用。该公司在2007年收购现在的吉林分众,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吉林分众从2004年起就一直经营户外数字显示屏广告业务,2004年至2007年是分众传媒在吉林省的区域经销商。在被收购前,吉林分众由三位个人持有:王峰、陈于和武东秀(原股东)。2007年1月分众传媒与这些人签订了收购协议。根据协议的条款,分众传媒拥有吉林分众的所有权。不过收购协议也规定,在三年盈利支付期里,吉林分众的业务将继续由原股东经营。

此外,收购协议同意由原股东设立另一家子公司,负责吉林公司的广告销售活动。分众传媒同意这种安排(安排是由原股东提出),是为了使原股东能通过建立一个节省税负的工具,为计算获利能力将其利润加入吉林分众的利润中,以提高盈利支付数额,分众传媒在看来支付收购吉林公司的金额时,适当考虑了这一因素。

2008年5月,为改善吉林公司的税负,两位原股东个人以55,000元人民币(7917美元)收购了一家实体——珲春盛泰人参种植园,然后再重新注册为“珲春分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分众传媒没有通过这一交易收购珲春分众。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29日公布的有关多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001号1994-3-29),作为位于中国边远和贫困地区的企业,珲春分众享有2008、2009、2010年免利润税优惠。

2008年10月王先生和陈先生将珲春分众无偿转让给了分众传媒。这并非浑水报告中暗示的私自交易的不当行为。首先,原股东的无偿转让在收购协议谈判期间就考虑过。第二,王先生和陈先生收购珲春分众并转让给分众传媒,是为了改善吉林公司的税务负担,与原股东和分众传媒签署的商业协议并不矛盾。

分众传媒收购吉林分众的费用包括,​​一次性支付130万元和基于吉林分众2007年的税后利润、吉林分众和珲春分众2008年和2009年税后利润的盈利后支付。最终分众传媒支付总额为2240万元(330万美元)。

分众传媒合适地计算了2007年1月收购吉林分众、随后珲春分众转让给分众传媒的费用,支付的2240万元对于分众传媒的整体业务影响不大,而珲春分众是无偿转让。相关披露并不要求披露这些事件的信息。此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不要求披露个人小额收购的信息。

浑水持续向市场发布不正确和误导性的的信息,显然是为卖空公司股票而进行的制造混乱的行为。分众传媒怀疑浑水发布有关几年前发生的不重要和非报告性交易的动机。分众传媒将考虑一切适当的法律措施,使自己和股东免受浑水今后发布任何虚假和/或误导性陈述的影响。分众传媒一直在注意并会继续关注对其股票的卖空活动,如果发现有证据存在操纵、串通或非法活动,将通知有关监管机构并建议对违法者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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