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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而立法规
甘肃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而立法规

甘肃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而立法规

作者:yhttedit   2020-04-17 13:43:55  点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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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B2B网记者甘肃报道:甘肃省是农业省份,基础薄弱,农业综合开发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日前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的出台,结束了长久以来甘肃省在农业综合开发中没有立法的历史。


明确了管护主体


目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遇到的一大难题是工程设施管护问题。有的地方由于工程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部分建成后的项目工程设施出现损毁。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管护主体的确定方式、管护主体的责任及管护经费的筹集与使用原则等内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和工程设施持久发挥效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可以通过招投标、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


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管护主体: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跨乡镇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护主体。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明确了资金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是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实行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资金投入是关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具有投放资金量大、项目数量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能否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能否合理、合法的投入和使用,是确保完成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成败。


为此,条例借鉴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财政资金管理实行严格的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是以县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的一种资金管理制度。也就是先干活,后报账。要求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准后,项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


条例还规定,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确了法律责任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所以,条例在内容上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处罚标准,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部分针对实际工作中易发多发问题,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标准和法律责任,以此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条例规定,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周期的;擅自变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滞留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现金支付财政报账资金、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


条例规定,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开发县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或者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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