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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B2B网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作了深入部署。党中央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的新信号,表明在有条件的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将成为新阶段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农业发展实现邓小平提出的“第二个飞跃”的战略选择。
农业种植(三农B2B网配图)
三江平原位于东北平原东北部,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三条水系汇流冲积而成,总面积10.9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51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6.6%,人均耕地面积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2倍。该区域是北大荒的核心区,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基地和商品粮调出区。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三江平原自发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如何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如何走出一条发挥地域特色、符合发展规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之路具有深远意义,对于东北三省乃至全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嬗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悄然生成
黑龙江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较晚的省份。30多年来,三江平原农村生产力经历了以人力畜力为主,小型农业机械普及,再到大型农机具推广,上了几个大台阶。这期间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虽经几次调整,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基本格局未发生根本变化,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没能及时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集中体现在“三对矛盾”上:一是“小规模”与“大发展”的矛盾。一般农户经营规模普遍在20亩~50亩左右,而且地块较为零散,少的有3~5块,多的有7~9块。土地经营规模小、地块散、成本高、效益低,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也不利于大型农机作业,特别是农机合作社的出现,这个问题愈发凸显。二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无法驾驭远离的大市场,当某种农产品价格高涨时,农民可能会蜂拥而上,致使第二年价格暴跌,连成本都收不回来;农户因亏本退出生产时,接下来可能面临农产品价格上涨而痛惜没有农产品可供销售。三是“小利润”与“大支出”的矛盾。受耕地租金和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农民经营土地的利润增长不明显,与之相反的是物价指数持续攀升,农民生活支出越来越大。很多农民靠“贷款”种地,负债经营,遇到歉收年景,还贷都成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种植技术的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土地开始向少数农民手中转移,地块逐步集中,经营规模逐渐增加,自发地出现了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田大户集中经营。由农民按其意愿,选择性地将其土地以转包、转让、出租等形式,流转给种田专业大户进行经营。他们通过引用新品种、运用新技术、使用大机械作业,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粮食产量,亩纯收益比普通农户高100多元。
(二)土地入股合作经营。这种模式以入股组建注册合作社的形式,通过带地、带机、带资金、带技术入股等方式,将分散生产的农户组织起来,统一生产、统一经营,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
(三)龙头企业带动经营。主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以“公司 农户”形式发展“订单农业”。这种模式既为企业解决了土地、劳动力、原料问题,也为农民解决了生产投入、粮食销售等问题,实现了农民与企业双赢。
(四)垦区家庭农场经营。从1984年起,垦区开始兴办家庭农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创建了以“两自”、“四到户”(即生产费、生活费自理,土地到户、农机到户、核算到户、盈亏风险责任到户)为主要特征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农场成为垦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营主体。这些家庭农场种植面积基本都在300亩以上,全部实行七统一管理,亩收入平均比各县(市)农民种地高100元左右。
(五)非农人口承包经营。近年来,有一定经济基础、对农业感兴趣的个别城镇人口开始投资农业领域,他们利用手中的资金,在偏远地区或在农垦系统承包土地,购置农机具,雇佣专人从事农业生产。
困扰:面临的具体困难尚需在发展中解决
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由于规模小、地块散、成本高、效益低,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又不利于大型农机作业,而且农户与市场无法直接对接,农民在生产环节付出很多,得到的只是“小头”,大头都被中间商在流通环节赚取了。而种田大户集中经营、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新型经营主体,共同特点就是土地实现了规模化生产,亩均收益普遍比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增收200元左右,不但实现了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田产出率,而且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目前,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雏形已现,土地规模经营初现端倪,并呈快速发展之势。但在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客观问题,需要在以后工作中因势利导,加以解决。
一是新型经营主体较为零散,带动作用不强。以双鸭山市为例,截至2012年底,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达7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72个,专业种养大户7617个。这些经营主体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规模上来说,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表现在: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有集约经营但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有特色品种但市场化程度和品牌效益不高,有龙头企业但实力较弱带动能力不强,特别是受目前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外部产业冲击的影响,部分龙头企业基本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有的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这种合作社徒有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的现象居多,真正盈利、发挥作用的只有30多家。种养大户规模经营程度偏低。受原有土地分配制度和个别农户在心理上与承包大户对立等原因影响,当前流转的土地很难连片,规模经营只能在分散的地块上进行,在组织生产时往往在几块地之间奔波。而且土地流转期限普遍偏短,大多一年一租,三五年一租的很少。很多种植大户对修建农田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长期发展的项目不敢投入,甚至对规范整地等常规项目也不愿投入,影响了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虽现雏形,但还不具代表性,示范性不强,带动作用不突出。
二是规模经营发展不够均衡,机制尚未规范。从目前各县(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看,人少地多地区和非农产业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数量较大,规模经营发展较快。饶河县土地流转面积达50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36.7%;富锦市土地流转面积达110万亩,带动全市规模经营面积达到400万亩,占耕地总数的70%。靠近城市、工业基础雄厚、劳动力转移较好的村屯,农民大都在从事非农产业,土地流转比例平均在50%以上。一些人均耕地较少、思想观念保守的村屯,一般土地流转较慢,土地流转比例在10%左右。而且当前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大多是农户间私下转让,很少经过村集体;大多是口头协商,很少签订文字协议;大多双方协商约定租期、租金,没有固定法规,缺乏应有的基本参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尚未完善,土地流转市场还未形成,流转信息不畅;乡村两级集体组织引导和服务不到位,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尚未履行到位。
三是新型经营机制尚未完善,缺乏配套政策。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农业需要相适应的经营方式,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是现代农业对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但农村现有的政策体系、组织方式和服务方式却跟不上这一要求。比如,土地规模经营问题,目前只有粗线条的原则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意见,特别是一些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基层干部群众普遍感到心中“没底”,不好把握,多在观望等待。又如,对涉及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由于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处理过程环节复杂,处理结果法律效力弱,业务部门又无工作经费保障,谁“搭理”谁“贴钱”,积极性不高,基本处于“无人管”、“无人干”状态。
创新:必须结合实际把握好几项原则
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大背景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既要积极更要稳妥。调查中发现,三江平原人均耕地相对较多,小型机械作业比较普遍,加之耕作方式简洁化、耕作时间短小化,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认为自己种植要比土地流转效益高,而且不耽误从事非农生产,不愿意流转;也有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理解,害怕失去承包权就没有“依靠”,更害怕以后政策有变化,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敢流转。如何保证农民获取最大利益,消除农民顾虑,是促成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注意的问题。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真正主体是农民,创新什么、怎么创新、什么时候创新,都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自己做主、自主决策,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在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规模经营的同时,重点要搞好引导服务、营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