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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B2B网讯 4月1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特大私宰生猪案。被告人严某一年不到私宰生猪价值1800余万元,以“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据介绍,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20日,严某伙同黄某(在逃)在东湖区董家窑一废旧仓库内私设生猪屠宰点,其中黄某负责提供场地、水电等,严某负责生猪收购、宰杀、销售。期间,严某从新建县、扬子洲、瀛上等地的生猪养殖户中收购生猪,而后在私宰点宰杀,猪肉销往南昌各大菜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未经行政许可,伙同他人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生猪价值人民币1800余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严某曾因私宰生猪被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